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1237号
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照改,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路南侧。
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宪,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中安盛业大厦15层。
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含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