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5590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1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男,汉族,50岁左右,邓州市教体局干部。系邓州市陶营项目区一标段工程承包人。
被告:王德杰,男,汉族,60岁左右,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照改,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德杰、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龙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