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81民初1566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女,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照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坤,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被告***,又名杨浩,男,生于1988年2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禹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朱红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邓州市山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禹州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马会娟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