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庄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莘庄建筑实业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1095号

原告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57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庄建筑实业合作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五号桥,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莘庄建筑实业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由于原告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50.4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琼
书记员刘锋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