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庄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莘庄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86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莘庄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弟。
被执行人:上海鑫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莘庄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鑫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向被执行人上海鑫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及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房屋外,另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鑫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沪NSXXXX车辆及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AXXXXX车辆。执行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正在处置中,要变现尚需时日,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1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