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四段2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175元。
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川0115执1269号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完全相同,具有关联性。现将本案件并入(2017)川0115执1269号案件,以(2017)川0115执1269号案件为母案进行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217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175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