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98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女,汉族,1957年3月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柠,系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97年5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昆明颐高数码中心(一期)综合楼A座1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头街30号龙泉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红玉,女,汉族,1977年1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柠,系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红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红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红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龙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