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桂志理与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民初146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经营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婧、***,系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昆明颐高数控中心(一期)综合楼A座1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8年11月2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与***系父子关系。
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内。
机关法人:武红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光明房屋拆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被告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追加***、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追加***、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7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拆迁房屋涉及到其产权,需要主张其权利。随后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艾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