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138号
原告(被告):***,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晖,男,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10279.08元;2.支付2019年及2020年的年终奖共100000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3841.12元;4.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46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4414.13元。事实与理由:我2001年8月1日入职,岗位销售助理,月薪为4848元(岗位工资4368元+通讯补贴80元+通勤补贴400元),在职期间单位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单位每月3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19年3月8日,我因公负伤,工伤鉴定等级为十级,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我正常出勤,单位欠付工资,我每年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我已休5天,还有10天年假未休,2021年4月28日单位给我送达了解除通知书。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就***第一项请求,已支付2021年3月工资,同意支付2021年4月工资4848元;***2018年至2019年绩效考核都未合格,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规定,不同意支付其第二项请求;***未休年假天数为5.12天,仅同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未休年假工资;不同意支付***第四项申请请求;***在职期间违反单位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我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其第五项请求。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双方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另请求判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7035元。事实和理由:***经多次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并严重违反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故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答辩,不同意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8月1日,***入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处,岗位销售助理,双方连续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9年3月8日,***在岗期间因工负伤。6月1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等级标准10级。6月3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从事业务助理岗位,月薪税前4368元。2019、2020年度,***的年度绩效考评均为不合格。
2021年3月3日,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发放了2021年3月税后工资2672.08元。4月28日,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我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我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现再次通知您接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于当天收悉。4月30日,***离岗,2021年1月1日至离岗期间***已休年假5天。
2021年9月2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支付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10279.08元;2.支付2019年及2020年的年终奖共100000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3841.12元;4.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46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4414.13元。仲裁中,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已支付***2021年3月工资,现同意支付其2021年4月工资4848元;另称***2018年至2019年绩效考核都未合格,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规定,故不同意支付其年终奖;另认可***未休年假天数为5.12天,仅同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未休年假工资;同意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460元;另称***在职期间违反单位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不同意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双方均认可***月薪为4848元,***每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另在仲裁中,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中国科学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相应条款,并提交了该管理规定的第三页及第十七页,第三十九条显示“图书出版后应及时归档,并提交总编部”,但其上没有***的签字,单位未提交送达给***的证据,***不认可该证据,称未见过该证据;2、工作交接单,其上显示成都分公司188-276号选题无合同原件、武汉已出版题本交接表的选题列表均无合同;3、邮件、微信截图,其上显示2019年8月6日、8月8日、11月14日工作汇报的回复,内容有:“信息上传不能只是停留在每天几十条,而是要上千条,几千条”“说明书上已明确上传流程”“还是要继续提升速度,把昨天说的2019年前的品种尽快回溯”;4、销售中心损失统计,显示“***在销售中心工作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共计码洋1812388.2元”。***对邮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此外,***亦未提交2019年及2020年其应享有年终奖的相关证据。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5453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工资四千八百四十八元;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三、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八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均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仲裁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现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2021年4月工资,本院照准。***未举证证实其应获得2019年及2020年的年终奖共100000元,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21年度的年休假,因***在1-4月份已休5天,后续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故***主张未休10天年假的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至于***主张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认可并同意支付,现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反悔,本院认为无依据,不予采纳。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严重违反单位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但未提交送达给***的证据,***亦称未见过该文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程序性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具有依据,经核算,金额为198768元(20.5*4848*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工资四千八百四十八元;
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
三、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八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已交纳),由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