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7715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铖(***配偶),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壮文,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出版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科技出版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0年年终奖金100 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4 414.13元、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10 279.08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项。事实与理由:***主张其自入职以来工资构成中即已包含年终奖金,科技出版公司在仲裁及一审中辩称***2018至2019年绩效考核未合格,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说明科技出版公司认可存在年终奖金,***不认可科技出版公司所述考核不合格情况,科技出版公司无证据证明***绩效考核不合格,科技出版公司应当支付年终奖金。***另主张科技出版公司系统中显示已向其支付的2021年3月工资实际系2021年2月的工资,故科技出版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3月至4月的工资。
科技出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科技出版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程序合法,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科技出版公司主张***入职后多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科技出版公司多次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仍不能胜任,科技出版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严重违反科技出版公司的规定,自行搬动办公桌导致受伤,经多次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失职,给科技出版公司造成巨大损害。
***、科技出版公司均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科技出版公司:1.支付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10279.08元;2.支付2019年及2020年的年终奖共100000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3841.12元;4.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46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4414.13元。
科技出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双方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2.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7 0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8月1日,***入职科技出版公司,岗位销售助理,双方连续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9年3月8日,***在岗期间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等级标准10级。2019年6月3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从事业务助理岗位,月薪税前4368元。2019、2020年度,***的年度绩效考评均为不合格。
2021年3月3日,科技出版公司向***发放了2021年3月税后工资2672.08元。2021年4月28日,科技出版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我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我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现再次通知您接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于当天收到上述通知书。2021年4月30日,***离岗。2021年1月1日至离岗期间***已休年假5天。
2021年9月2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出版公司:1.支付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10279.08元;2.支付2019年及2020年的年终奖共100000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3841.12元;4.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46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4414.13元。科技出版公司辩称已支付***2021年3月工资,现同意支付其2021年4月工资4848元,另称***2018年至2019年绩效考核都未合格,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规定,故不同意支付其年终奖,认可***未休年假天数为5.12天,仅同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未休年假工资,同意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460元。科技出版公司称***在职期间违反单位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不同意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均认可***月薪为4848元,***每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科技出版公司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中国科学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相应条款,并提交以下证据:1.该管理规定的第三页及第十七页,第三十九条显示“图书出版后应及时归档,并提交总编部”,但其上没有***的签字,未提交送达给***的证据,***不认可该证据,称未见过该证据;2.工作交接单,其上显示成都分公司188-276号选题无合同原件、武汉已出版题本交接表的选题列表均无合同;3.邮件、微信截图,其上显示2019年8月6日、8月8日、11月14日工作汇报的回复,内容有:“信息上传不能只是停留在每天几十条,而是要上千条,几千条”“说明书上已明确上传流程”“还是要继续提升速度,把昨天说的2019年前的品种尽快回溯”;4.销售中心损失统计,显示“***在销售中心工作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共计码洋1812388.2元”。***对邮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未提交2019年及2020年其应享有年终奖的相关证据。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5453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工资四千八百四十八元;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三、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八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均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科技出版公司已经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现科技出版公司同意支付***2021年4月工资,法院不持异议。***未举证证实其应获得2019年及2020年的年终奖共100000元,故法院不予支持。至于2021年度的年休假,因***在1-4月份已休5天,后续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故***主张未休10天年假的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至于***主张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科技出版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认可并同意支付,现科技出版公司无正当理由反悔,法院认为无依据,不予采纳。关于科技出版公司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科技出版公司主张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严重违反单位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但未提交送达给***的证据,***亦称未见过该文件,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科技出版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程序性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具有依据,经核算,金额为198768元(20.5*4848*2)。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判决:一、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工资四千八百四十八元;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三、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八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提交银行流水、休产假证明,证明公司有发放年终奖的传统,2018年没有发放年终奖是因为***休产假,2019年、2020年公司应向***发放年终奖。科技出版公司称***2019、2020年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故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科技出版公司已向***支付了截至2021年3月的工资,科技出版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同意向***支付2021年4月的工资,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科技出版公司支付2021年4月工资,并无不当。***虽主张科技出版公司系统中显示已向其支付的2021年3月工资实际系2021年2月的工资,但其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本院对其该项主张难以采信。年终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正常行使劳动管理权的范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至2020年年终奖金的条件,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科技出版公司在与***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合理依据并已经过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科技出版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合理。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科技出版公司的上诉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0元(已交纳),由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春燕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官助理周珍
书记员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