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晨莹书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92民初111号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晨莹书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市。
经营者:李晨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翰,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晨莹书店(以下简称晨莹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王昱翰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晨莹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3846.80元,其中经济损失200000元、合理开支3846.80元(包括公证费800元、购买侵权图书费用46.8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8371717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原告核准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带有电子发生装置的儿童图书、连环漫画书、书籍、印刷出版物等。第8371717号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主要用于原告出版的《黄冈小状元》语文+数学+英语等系列书籍中,“”相关标志是原告自行设计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经过原告多年的推广和维护,规模不断扩大,原告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原告紧密相连。经原告调查,在被告寻梦公司开设的拼多多上发现被告晨莹书店开设店铺“郑州新华图书书店”,并销售原告商标权的图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市晨莹书店未到庭答辩,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仅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并非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仅提供平台及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不参与商品销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仅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也仅对未及时制止侵权而导致损害扩大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晨莹书店已于2020年9月18日下架涉案商品,并于2020年11月5日删除商品,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寻梦公司也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删除、断开被诉商品链接,没有造成原告损失扩大。寻梦公司在晨莹书店入驻平台前已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将晨莹书店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平台上公示,并在与其签订的电子协议中约定入驻商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商标专用权,在“拼多多”网站上也设置专门的投诉指引。综上,寻梦公司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原告无权要求寻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2月14日,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第837171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2月13日。经查,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更名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褚秀云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被告晨莹书店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褚秀云使用其自备的、由公证人员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并已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的“OPPO”牌手机打开“拼多多”,登陆后在晨莹书店经营的“郑州新华图书书店”购买了名称为“【正品促销】2020新版黄冈小状元一二三四五六年级上册语数英全套秋季新版六年级【上册】,全套11本(含英语)”一件,支付价款46.80元。“【正品促销】2020新版黄冈小状元一二三四五六年级上册语数英全套”销售页面显示已拼8519件。2020年9月17日,公证人员对上述订单所涉快递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检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2020年11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20)冀石国信证民字第4044号公证书。
当庭查验上述公证封存物品,其外包装与公证书所载照片相符,内含图书八本,分别为《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六年级上、《黄冈小状元口算速算练习册》六年级上、《黄冈小状元达标卷》六年级英语、语文、数学上三本、《黄冈小状元作业本》六年级英语、语文、数学上三本,除《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六年级上外,其余七本图书左下角均带有龙型图案及繁体字“龙门书局”字样,与原告第8371717号商标“”在字形、字义、字体方面均构成相似。经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图书进行对比,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相比颜色上具有明显色差,且正版图书封面具有防伪标贴及防伪使用说明,而被控侵权图书没有。
经查,被告晨莹书店注册于2019年4月18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晨莹,经营范围为图书、音像制品、玩具、办公用品零售。被告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系“拼多多”网络平台运营方。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83717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就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带有的繁体“龙门书局”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该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公证取证内容及庭审查证事实,可认定被告晨莹书店未经原告允许,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晨莹书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晨莹书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与被告晨莹书店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相关侵权商品信息并非由其发布,亦未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寻梦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而致使其损失扩大,被告寻梦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晨莹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83717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市晨莹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44元,被告**市晨莹书店负担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穆子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