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23999号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出版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出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科技出版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技出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其中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8371717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权利人。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经营(以下简称拼多多)的店铺内销售的盗版图书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以及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之民事责任。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至2032年2月13日。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
个体工商户郑州市中原区**图书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于2020年1月6日成立,经营者为**,于2020年9月注销。**商行在拼多多开设了名为“悦睿淘淘”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涉案店铺内出售“2018新版黄冈小状元作业本达标卷1-6年级上下册全套人教版一年级”图书,该商品选购款式下分有六个货号、十个组合,其中“三年级下册,全套(7本一套)赠字帖”(被控侵权商品)图书实物中,除字帖外的七本图书的封面上均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扉页上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提供了正版图书,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实物纸张材质与正品有明显差异,正品封面上的防伪码为贴纸,设有防伪涂层,被控侵权商品图书封面防伪码为印刷,无防伪涂层。
涉案商品于2018年9月7日被拼多多禁售。截至禁售日,涉案商品ID项下名称含有“黄冈小状元”的书籍商品共有七件,实际总成交件数共计26,286件,销售总金额570,236.47元,其中与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一致的商品实际成交件数共计452件,销售金额6,761.11元。原告认为,其余商品名称与被控侵权商品类似,故同为侵权商品,但原告确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余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原告出版的正品图书,而图书上使用的与涉案商标相同和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故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商行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证明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商行现已注销,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商行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至于侵权商品的范围,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ID项下其余商品同属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原告相应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系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未提供律师费支出凭证,但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0元,被告**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