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智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2812号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新智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6号楼4层4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智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图书款5482835.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383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版物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经销原告出版的图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等全部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却不履行向原告付清图书款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图书款5482835.1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款情况属实。被告因经营问题导致暂时无法向原告付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180天后开始计算。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1日,原告(甲方,供货单位)与被告(乙方,购货单位)签订《出版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代理区域内非独家销售甲方出版物,合作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合作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为550万元。关于乙方回款结算时间,合同约定乙方应于甲方开出发货装箱单之日起18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乙方迟延支付甲方货款,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甲方滞纳金。2022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未结算账务确认函》,称截至2022年5月27日,被告欠付原告5482835.16元。并载明具体明细,包括发书单号、日期、总册数等。其中发书日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本院经审查原告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即分别依照每一期违约日期180天后开始计算至2022年7月8日,违约金金额为237938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出版物购销合同》、《未结算账务确认函》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出版物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新智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图书货款5482835.16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8日的违约金213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8.33元,由北京新智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