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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4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周雷,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2958B,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初7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429795元及履约保证金305449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1834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在衢州市第二中学的工程款463130元,扣除执行申请费39940元后,本案受偿423190元。截至2022年5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423190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39940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40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刘红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