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版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海城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351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城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7398166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295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城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671265.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城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号牌:×××)、大众汽车牌车辆一辆(号牌:×××)(查封期限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号牌:×××)、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号牌:×××)、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号牌:×××)、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号牌:×××)、***牌汽车一辆(号牌:×××)(查封期限自2023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3年4月3日,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城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9671265.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24433元、执行费75756.33元。 因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拘留的决定。 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程序终结告知书,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