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9民初2595号
原告: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池长概。
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温州雅邦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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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