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350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254681168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402室;电话:135××******。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裕顺泰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D9KA28L,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乡武庄村西南角。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裕顺泰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裕顺泰钢管有限公司在91501150246420500XXXXX,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65.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裕顺泰钢管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501150246420500XX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