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35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254681168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402室;电话:135××******。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07月20日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13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