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三园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8民初58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0日,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八五0农场别墅小区。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