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81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虎林市东山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耕农村。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虎林市八五〇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原八五四农场第九管理区新建楼项目负责人,住所牡丹江农垦社区A区十委57号。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