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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自然声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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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1909号
原告镇江自然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大港新区通港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上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胜兵,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自然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自然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自然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魏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兰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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