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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47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
负责人梅洵,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丙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丙福,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西段开封县。
被执行人梁冬梅,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西段开封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赵改,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付红雨,男,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靳二垒,男,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白铁岭,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汪翠芬,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233省道东侧雍家村**地iv>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路北立体世界**楼****iv>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与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李丙福、梁冬梅、刘辉、赵改、付红雨、靳二垒、白铁岭、汪翠芬、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7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二、被告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李丙福、梁冬梅、刘辉、赵改、付红雨、靳二垒、白铁岭、、汪翠芬、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前两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丙福、梁冬梅、刘辉、赵改、付红雨、靳二垒、白铁岭、汪翠芬、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李丙福、梁冬梅、刘辉、赵改、付红雨、靳二垒、白铁岭、汪翠芬、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达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李丙福、梁冬梅、刘辉、赵改、付红雨、靳二垒、白铁岭、汪翠芬、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28895.84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