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223省道东侧雍家村**地。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铁岭,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路北立体世界**楼1—****。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芳冰、赵文明,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选,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铁岭、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永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