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恢296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性,1971年07月14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性,1976年09月08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性,1971年08月20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杨某、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某某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某、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某某名下的存款本金1256613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某、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