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2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75368639A,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立体世界3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4日、8月9日、8月25日、9月20日、10月11日、11月4日、1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开户交易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人表示无需扣划。
三、2021年10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立体世界3号楼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211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211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