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982号
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长椿路11号Y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867235。
法定代表人刘天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路北立体世界3号楼1-2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68639A。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明,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223省道东侧雍家村1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79216221B。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董事长。
被告:白铁岭,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汪翠芬,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刘小娟,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靳二垒,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铁岭、汪翠芬、***、刘小娟、靳二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19日,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