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恢2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白铁岭,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民终4467号
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铁岭、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