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7年12月29日出生,411002198712290541,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579216221,住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223省道东侧雍家村1号地;
被执行人:白铁岭,男性,1971年8月20日出生,460036197108206216,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75368639,住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路北立体世界3号楼1-2层0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8日的许仲调字(2017)第03号判决,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豫10执57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中牟县××以东,纬二路以北,翰林南路以西一宗工业用地及院内房产及地上附属物[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详见仲裁调解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中牟县姚家镇S223以东,纬二路以北,翰林南路以西一宗工业用地及院内房产及地上附属物(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古绍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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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吴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