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50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04279X9。
负责人王小军,行长。
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被路北立体世界3号楼1-2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68639A。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
被执行人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223省道东侧雍家村1号地,注册号:410198000023421。
法定代表人白铁岭。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21幢,组织机构代码75388672-3。
法定代表人崔刚。
被执行人白铁岭,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申请执行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铁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白铁岭、***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又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铁岭、***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25520.5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向申请人发放1577626.5元,被新密市人民法院提取300000元,剩余部分因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结果未出,故暂不可执行;
七、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2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
八、本院于2019年8月9日提起第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九、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对申请人代理人刁弓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铁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