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1719号
申请人: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龙华镇龙广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81927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骅市信誉楼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76668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车辆、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车辆、房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