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5311号
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信誉楼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6800元,由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