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龙广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信誉楼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5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景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由起诉方法院进行裁决”,上诉人已经先在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事实和理由完全可以在案件合并审理后一并得到审查。既??己经由一个“起诉方”在起诉方法院先行提起了诉讼,那么另外一方事实上就丧失了再次在“起诉方法院”诉讼的权利。被告方提出的诉求实际上反诉内容,应当在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8日签订的《110KV电力铁塔承揽合同》第八条第4项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法院进行裁决”,体现了合同双方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因此,无论上诉人向其住所地的景县人民法院起诉,还是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的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各该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现上诉人提交的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171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7月6日,先于本案立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驳回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51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