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55-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19楼(1908-1914房)。
法定代表人余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志如,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周成,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易创,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第三人拒不配合,导致涉案工程尚未结算,无法确定工程量,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涉案工程结算后再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曹 祥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人民陪审员 陈 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