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坪民初字第355-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传高,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19楼(1908-1914房)。
法定代表人:余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志如,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周成,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易创,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1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7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曹 祥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人民陪审员 陈 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