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2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时代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0元,减半收取14230元,由上诉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