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1382民初3524号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哈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82民初3524号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第三人: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