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82民初2097号之一******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权利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系*****),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留、扣押。******
三、解除对案外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13)第2324号土地的查封。******
本案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70元,合计8520元,由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跃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