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84民初3961号
原告:五常市拉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五常市。
被告: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拉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拉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2元减半收取13,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