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五常市拉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84民初3961号之一
申请人:五常市拉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五常市拉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黑0184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分理处帐户为08×××90中的存款2,180,000元。五常市拉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分理处帐户为08×××90中的存款2,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史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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