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龙,该公司法务。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5143.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息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审判员 温靖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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