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8民初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 卓
书记员 陈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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