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08执94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50,705.17元,执行到位标的38,223.17元,已缴纳执行费12,482.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蒋丹凤 审判员 卢 欢
书记员 王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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