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6317069XJ(1-1),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凤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08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98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400元,其中含执行费1265元。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止。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3400元,尚未执行到位68845元,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08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阳
审判员  温靖玉
审判员  朱丹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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