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中法执异字第163号
案外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成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仕毅,该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峰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端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德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玲,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畅,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德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该执行异议过程中,案外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三方案件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陈桂华
代理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