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恢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执行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钧。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欠款216346.34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2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本院依法通知了申请人***依法向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川0703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胡益鹏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