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182号
原告:**,女,1989年7月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1988年1月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斌(系公民代理),男,1970年2月27日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汇路4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8084X4。
法定代表人:程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系该公司职工),男,苗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仙山玉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会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3225510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珍珠兰御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117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仙山玉珠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珍珠兰御咏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以错列第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诉讼费40元。
审 判 长  邓升富
人民陪审员  黄朝文
人民陪审员  汪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何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