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4765号 原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8084X4。 诉讼代表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