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芳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芳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晨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绍虞执民字第10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芳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虞滨商初字第000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虞市晨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上虞市晨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D×××××;品牌:奔驰;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不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D×××××;品牌:奔驰;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不详)。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王张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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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陆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