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7财保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磁县人。。
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磁县人。.
申请人:齐金付,男,汉族,1949年10月14日出生,磁县人。.
申请人:李水林,男,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磁县人。.
申请人:王欣新,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磁县人。.
申请人:杨子林,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磁县人。.。
被申请人:河北周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伟鹏,该公司经理。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A座617室。电话:15128******。
申请人***、***、齐金付、李水林、王欣新、杨子林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河北周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磁县教育局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6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磁县支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金付、李水林、王欣新、杨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河北周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磁县教育局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秀芹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