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周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周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7民初34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齐玉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王金山,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齐发军,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申玉保,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齐金付,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李水林,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王欣新,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李世英,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王新国,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周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伟鹏,该公司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A座61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成,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项目负责人。
第三人:宋振江,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齐玉强、***、王金山、齐发军、齐金付、李水林、王欣新、李世英、王新国、申玉保与被告河北周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振江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齐玉强、***、王金山、齐发军、齐金付、李水林、王欣新、李世英、王新国、申玉保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玉强、***、王金山、齐发军、齐金付、李水林、王欣新、李世英、王新国、申玉保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玉强、***、王金山、齐发军、齐金付、李水林、王欣新、李世英、王新国、申玉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齐玉强、***、王金山、齐发军、齐金付、李水林、王欣新、李世英、王新国、申玉保负担。
审 判 长  崔爱峰
审 判 员  冯 波
人民陪审员  王科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